海口城镇居民医保2022报销比例
海口城镇居民医保2022报销比例,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时,需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海口城镇居民医保2022报销比例。
海口城镇居民医保2022报销比例1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
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年度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
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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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时,需凭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证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住院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办理住院记帐手续;
(3)、出院结算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普通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医
(2)、诊治后参保人凭居民医保卡直接在医院结算处结算、报销
3.特殊门诊治疗
(1)、参保人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人需向本市二级(含)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一式两份)同时出具本人近期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近六个月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2)、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
(3)、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社保局经办机构医疗监督审核组人员复审做出审核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申请人方可享受待遇;
(4)、参保人可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并一年一定,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持原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手续;
(5)、经认定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时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异地就医报销
需备案到外省就医的参保人,通过海口市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或登陆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完成异地备案或转诊备案,备案后就医出院结算时请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唯一凭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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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普通门诊起付线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大病保险起付线: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或住院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