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

时间:2024-07-14 14:10:07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们权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针对孕妇与儿童的条款,那么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是怎么保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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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护婚姻平等。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及第1055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弃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为主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

二是保障妇女孕期权益。从生理角度来看,女方客观上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在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相较于男性就处于弱势。因此,我国《民法典》就妇女孕期相应家庭权益保障作出一些规定。如《民法典》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孕期妇女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去面对或解决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充足的沟通时间,以实现小家维稳、社会和谐。

三是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妇女相比男性普遍会将更多精力放在照顾家庭和孩子上。根据这一特点,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制定了尽可能保证家庭妇女权益的规定,如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家庭妇女有权利依据自身对于家庭的更多贡献要求男性给予补偿,在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存续之时保证作为家庭妇女一方可多得相应一部分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周转需要。

四是批判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以殴打、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受害家庭成员从身体到心理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调查研究显示,近3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家庭中的丈夫。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表明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批判态度,应该认识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易酿成大错。

但是,由于家暴行为存在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家暴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和及时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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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家庭主妇劳动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

《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分割财产照顾女方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受胁迫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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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禁止[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有价值吗?《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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