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
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很多商家是比较良心的商家,但这个市场也不缺少缺德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肯定是要进行投诉处理的,那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是多少呢?
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1
1、如果你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被骗,你可以拒绝付款给商家。这时如果商家不让你走,你可以打110报警,因为他们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你要放心,大多商家只是骗钱,不敢动手打人之类的。
2、如果你在消费过后发现自己被骗,那就只能向工商局投诉。保留好你的消费证据,发票之类的,如果是商品,将商品保存好作为投诉的证据。拨打电话12315或者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投诉,讲事实讲清楚。
3、当工商局工作人员联系你时,一般在一周之内,会向你询问事情经过,是否有证据,你的诉求。你只需要一一回答清楚就行了。然后工商局会实地走访那家店调查。
4、如果你消费的是商品,如买回家的酒之类的,可以检测出或其他方式证明商品质量有问题的。那工商局在调查后,会处罚那家店并给你赔偿。
5、如果你消费的是服务,如理发之类的,就没办法证明质量问题了。工商局没有权利处罚商家,工商局会打电话通知商家被投诉,让你跟商家自己协商解决。这时,你可以到那家店理论,找他索要赔偿。
6、如果你和商家私下协商不能解决或者商家态度不好,你可以到工商局,工商局工作人员会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新消法欺骗消费者商家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2
可以拨打12315,如果没有获得帮助,看看以下内容。
首先当你觉得自己处于被诱导消费的圈套时,一定要据理力争,最后积极寻找相关部门的帮助,如果你陈述的情况是真实的,美容院的确已经侵犯了你的权益,那么当地的工商管理局一定会积极配合帮助你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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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2315不受理的范围:
1、没有明确的被诉方;
2、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4、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的;
7、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8、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纠纷;
9、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10、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11、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12、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1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其次,来看看拨打12315有哪些要求?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美容院比较常见的骗人套路,大家要注意哦:
1、进店可以免费领取礼品,这种推销手段非常常见,但所谓的赠品根本就不存在,你进店后店员会想尽各种办法让你消费。
2、超值超划算的卡项,当你没有想要消费的想法的时候,店内美容师会疯狂给你洗脑,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说的天花乱坠,事实上都是在糊弄消费者。
欺骗消费者报警电话3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某些无量商家为了盈利率罔顾消费者人生安全而故意欺诈消费者,制假做假,下面就等小编为大家普及下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欢迎大家收藏!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