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对女性不公平

时间:2024-07-14 14:09:42
婚姻制度对女性不公平

婚姻制度对女性不公平

婚姻制度对女性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一直是很多人所希望的,而不少人对于目前的婚姻制度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婚姻制度对女性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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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并没有对女性不公平,事实上婚姻法中特别强调了保护女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在婚姻关系方面: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第二、在家庭关系方面: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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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女方是否公平

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女方不一定是有损其权益的。我国正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只为更好的维护每个人的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婚姻家庭编正是为保障夫妻双方的正当权益而存在,一定会尽量做到平等。女性平时可以多去了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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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第一,主体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差别划分都将损害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从而使权利平等化为乌有。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内容的同一性,权利内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内容的同一性是主体普遍性的必然要求,缺乏权利内容的同一性,主体的普遍性就失去意义。

主体的普遍性是就权利资格而言的,它仅具有形式平等的价值;只有内容的'同一性才是权利平等的实质。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三,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在权利实现遇有障碍时,法律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是权利内容同一性的应有之义,法律认可与肯定的权利内容必然要求内容的实现,而救济与保障就是权利内容实现的最终途径,从终极意义而言,“无救济即无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应该是男女平等的最终成果,男女平等不是简单地追求平分秋色结果平等,而是体现为男女两性在人格、机会、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可持续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并最终推动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结果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最高境界和理想状态,它是一个通过努力不断接近的过程,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二)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政治口号,由来已久;作为一人权要求或妇运目标,也尽人皆知。马克思主义认为,承认妇女人权,尊重女性的主体地位,使她们作为男性的平等伙伴参与社会发展,是实现社会解放的一个重要方面。[ “妇女人权”即“Women’s human rights”最早是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正式提出的。

妇女人权是保障妇女的尊严,发展妇女的人格,实现妇女的价值,从道德上、社会上以及法律上妇女应当得到承认或已经得到承认的体现自由平等的一切权利的统称。]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妇女应该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也应该具有同等的机会获取相同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不单单是在公共领域,而且还在婚姻家庭中:[page]

第一,改变男权社会的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强调男女两性同样作为人,都有人的尊严、地位和权利。

第二,主张妇女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性别问题,是两性共同面临的问题,实现两性的平等,必须两性共同参与和改变。

第三,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对女性和男性同样给予关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女性和男性平等受益。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体现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配偶权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生育权

生育权一般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也就是男权制的社会而言的,这完全是以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实质上不平等的体现。

生育权在一般情况下通过男性的配合实现,但这不是性权利不需要平等的行使,因为卵子从受精以后发育成胚胎再到发育成熟哇哇坠地,体积增长好几百倍,这一系列的过程完全是在女性的子宫内“独立完成”的,其中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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