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时间:2024-07-14 14:07:46
女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女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女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女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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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立法保护。法律是武器,要想保护女性权益,离了法律肯定不行,现在我国现行有很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专门的条款来规定女性的权益问题。

执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执法保护。执法保护,是指遇到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之时,执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绝不能姑息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行为让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司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权益,常见的司法部门就是检察院、法院利用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假如有人胆敢侵犯女性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司法的惩治,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社会保护。这里的社会保护是指一些社会手段,也就是说利用一些社会手段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这些社会手段就是指一些社会组织自发组织的从事公益性保护,对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或者帮助女性来维权。

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就是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的权益,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所以做这些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千万不要浮于表面,因为假如工作只能浮于表面的话,这工作无论如何都是开展不好的,而且还会让好的政策流于形式。

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二就是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措施好不好,不光是要看措施的完整性或者具体性,还得要注意看措施的可行性。

一项措施要好,就必须要是可行的才行,因为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即使制定得再完美,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就相当于一个花瓶了。

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三就是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的权益,这是一项长期的事,因为社会在发展,观念也在进步

人们对女性的权益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女性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的,所以保护女性的权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长期的坚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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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六大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4、财产权益 ;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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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生育保险并不是由国家和企业、职工共同负担,而是由企业单方负责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负责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统筹管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由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目前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选择拒绝招录代(孕)职工。

从实际来看,这一险种的执行情况也并不理想。云南省曾经做过一次抽查,1260份问卷中,只有42%的职工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30%单位没有缴纳

28%的职工不知道单位是否缴纳过生育保险。由于生育保险法律执行不到位,其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实施方式也极不规范,已影响到年轻的女性,甚至包括女大学生等高学历的青年劳工就业。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求职女性免遭就业歧视,首先要确认国家对生育保险的责任。生育保险不能仅由企业来负担,而是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国家、企业、个人承担保险责任。以荷兰为例,荷兰的生育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妇女怀孕时,风险向社会转移,雇主的损失并不大。

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力度,尤其是非公企业的执行状况。同时,企业因为婚姻、怀孕状况拒绝录用是违反《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女性求职者可注意收集有关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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