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时间:2024-07-14 14:07:39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妇女和小孩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了,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社会新闻上看到关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们都要好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

1、在女性的权益保护上,各项法律对于女性权益都有重点关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男性与女性是平等的。男女在法律上犯罪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不偏私也不歧视。

2、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益,男女平权,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政治权利,女性也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管理,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在法律的制定上涉及到妇女重大权益的,也应当听取妇女的意见。

同时,国家也在积极地培养女干部,在政府、机关的工作开展中,女性同样能够做得很好,甚至更加出色。古代的那种女性不参政的思想在现代是完全错误的,女性同样可以参与政治,以女性独特的细腻与卓越的能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女性外交事务发言人、女外交官等等,女性也可以在政治舞台、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女性独特的能力。

3、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国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一些偏远地区,很多人还保留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思想,这种思想错误且偏激,男女同样都应该接受教育,没有什么男孩女孩之分,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接受教育。

一、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我国宪法始终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对妇女尊严的肯定,使男女平等实现了从“法律上的公正”到“事实上的公正”。

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是用男性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方式要求女性,而是在尊重性别差异的基础上追求性别间在尊严、价值、权利、责任和机会方面的平等。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特殊权益保障。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性别偏见与歧视仍然存在,男女两性占有资源不平等、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男女两性在自主意识和竞争实力上存在差距。

要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护妇女享有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权益,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是以牺牲男性为代价来实现男女平等,也不是要妇女取代男性成为权力的`中心,而是鼓励妇女与男性的相互合作支持,改变不合理的性别关系和性别分工,共同营造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空间,实现男性与女性共同的解放与进步。

二、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在现阶段,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现象还大量存在,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许多新挑战、新问题,国家要通过立法,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三、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要全面促进妇女发展

只有妇女拥有了更加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优化妇女发展的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增强妇女自身的能力建设,促进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与男性的同步发展。

要尊重妇女的个体差异,分层次解决妇女发展问题。要给予和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占有资源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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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第二点

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

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和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法律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予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以牺牲个人事业、利益为代价。

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妇女在做好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勇于追梦的奋斗者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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